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加强危险品运输半挂牵引车《公告》管理

2018-03-22 字号
为加强危险品运输半挂牵引车管理,切实保障危险品运输半挂列车安全性能,贯彻落实“关于进一步提高大中型客货车安全技术性能 加强车辆《公告》管理和注册登记管理工作的通知”要求及相关标准规定,经工信部产业政策司同意,现将有关危险品运输半挂牵引车《公告》管理要求通知如下:

1、危险品运输半挂牵引车应符合汽车《公告》中有关危险品车辆的相关要求。

危险品运输半挂牵引车应装备防抱制动装置、制动缓速器(或其他制动装置)、限速装置、子午线轮胎、行驶记录仪;前轮装备盘式制动器;排气管及排气火花熄灭器等应符合GB 7258-2012《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》标准要求;危险品标志灯应符合GB 13392-2005《道路运输危险货物车辆标志》标准规定;车辆结构方面应符合GB 21668-2008《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结构要求》的规定。

2、符合上述要求的半挂牵引车产品,应在《公告》其他栏中加注:“适用于牵引危险品运输半挂车”,没有加注的半挂牵引车,则不允许牵引危险品运输半挂车。

3、即日起,申报危险品运输半挂牵引车的新产品应符合上述要求。对已列入《公告》的半挂牵引车,如完全符合上述要求,可直接向我**递交申请,在《公告》其他栏中增加加注。对尚不符合要求的半挂牵引车,如需申请增加加注,应通过变更扩展方式进行,并补充相关产品参数及检测报告。